可以申訴的範圍包括:
(1)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處分;
(2)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、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;
(3)法律、法規規定和學校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。
學校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處分決定,應當出具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,送交本人。決定書應當包括處理意見和處理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。
學生對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,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申訴要以書面形式,内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,申訴事項、理由及要求,申訴日期和申訴人簽名,并附上學校處理或處分的決定書複印件,直接報送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。從處理或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