儀器設備損壞、丢失賠償制度
為加強我院儀器設備和實驗器材管理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、丢失,必須履行報損報失程序
1、報告。事故發生後,須保護好現場,并在當日内向主管部門和保衛部門如實填報儀器設備損壞(丢失)事故報告,分析原因,明确責任。
2、鑒定、調查。主管部門組織對報損儀器設備進行鑒定,确定損壞程度,界定損失價值,調查落實事故原因,明确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。
3、處理。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處理規定進行經濟處理和行政處理。
二、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,均屬責任事故
1、使用人或保管人責任心不強,玩忽職守,緻使儀器設備受潮、受凍、受震、過熱、腐蝕、生鏽而造成損失者;
2、未經同意,擅自動用儀器設備,不需要使用精密儀器而濫用精密儀器,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精度下降者;
3、不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;
4、在實驗過程中,指導人員不負責任,工作失職的;
5、擅自拆改設備而不能原樣恢複的;
6、丢失儀器設備者;
7、私自外借儀器設備而造成的儀器設備損壞、丢失者;
8、未取得上機證而擅自操作精密貴重儀器,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;
9、凡疏忽大意,違反安全防範而造成失竊、失火、爆炸而損失、損壞儀器設備者;
10、野蠻裝卸、搬移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;
三、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,經濟損失賠償标準
1、價值在500元以下,按80%賠償;
2、價值在500元—1000元以下,按60%賠償,但不低于400元;
3、價值在1000元—5000元以下,按40%賠償,但不低于600元;
4、價值在5000元—10000元以下,按25%賠償,但不低于2000元;
四、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丢失者,經濟賠償标準
1、價值在500元以下,按90%賠償;
2、價值在500元—1000元以下,按70%賠償,但不低于450元;
3、價值在1000元—5000元以下,按50%賠償,但不低于700元;
4、價值在5000元—10000元以下,按30%賠償,但不低于2500元;
五、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的經濟賠償,根據專案處理的結論執行。損失重大,後果嚴重的,除責令賠償外,還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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